主页 > 新闻 > >>  正文

基层涉案物品价格鉴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2019-01-03 16:19 来源:互联网综合 作者:佚名

  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是一项十分严肃、政策性很强的工作,涉及面广、专业性强。它作为司法、行政执法程序在价格领域的延伸,其鉴证结果直接影响到罪与非罪和“罪行相适应”的实现,直接影响到各类案件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它对保证行政执法、司法活动正常进行,维护司法、行政执法公正,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健康发展发挥着重要作用。通过多年来的基层工作实践,就涉案物品价格鉴证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谈点粗浅的看法和认识:

  基层涉案物品价格鉴证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一、宣传力度不够、认知度不高。按照《甘肃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条例》中第五条规定“县(市、区)价格鉴证机构负责县(市、区)直单位,以及其所在行政区域内其它单位委托的涉案物品价格鉴证工作。”在实践工作中,由于宣传不到位,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社会新闻舆论对价格鉴证工作宣传极少,造成许多公民、法人和经济组织尚不清楚涉案物品应由专门价格鉴证机构进行鉴证的规定。加上有的执法部门不按法定程序办事,将涉案财物不交与专门的价格鉴证机构鉴定,而自行处理或交与社会上一些中介机构进行鉴定,促使一些社会中介机构越权从事涉案物品的价格鉴证。

  二、部门利益驱动,业务流失不少。目前,司法机关及行政执法部门的利益驱动行为仍然存在。一些职能部门受利益的驱动凭借部门权力垄断评估业务,非法从事涉案物品价格鉴证。如房管部门不经过其许估的就不予登记或变更登记;保险公司对交通事故定损进行自赔自估等。有的司法部门和执法机关对涉案物品价格鉴证自行处理,参与鉴证费的分成,谁给的好处多,就给谁鉴定,致使价格认证中心业务流失不少。

  三、价格信息不灵,资源共享度低。目前,基层价格鉴证工作中各自为战,工作经验交流少,信息交流不畅,价格信息网络不健全,价格信息不灵等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涉案物品价格鉴证工作的发展。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作为基层价格认证的主营业务,其工作的拓展主要靠上级下达的有关文件,一些价格鉴证工作的先进经验和做法也只能靠《全国价格价格鉴证工作通讯》来了解,缺乏纵向与横向联系。系统内部的价格信息网络实行收费服务且费用过高,无法承担,造成信息资源无法有效充分共享,以致信息数据不易取得,大大地增加行政成本,直接导致工作量、工作难度、工作压力的增大。

  四、体制保障不一,缺乏工作动力。我中心属财政全额拨款事业性单位,有编制5名,其鉴证工作经费虽然列入财政预算,但是远远不能维持鉴证费用,使涉案物品价格鉴证的公正性得不到充分保障;价格认证中心没有独立的编制,价格鉴证人员由物价局内部调剂解决,由于工作要求高,责任大等原因,造成人员变动频繁,整体素质难以保证。随着价格监督检查和农本调查行政编制的解决落实,物价系统价格认证中心为参照公务员管理,加上鉴证工作自身性质,难免存在“人在曹营心在汉”的现象,造成工作积极性得不到提高,缺乏工作动力。

  如果我们忽视和不解决其在前进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任其顺其自然的发展,势必影响今后价格鉴证工作的拓展,我们本身拓展的领域就会被蚕食,失去自己应有的位置。致此,我们必须审时度势,运用科学发展观来指导价格鉴证工作,扬长避短,发挥优势,努力捍卫《价格法》赋予我们的权力,维护我们自身职能的完整,开辟价格鉴证新天地,促使价格鉴证立于不败之地。

  专家认为应从以下方面着想:

  一、扩大宣传,提高价格鉴证认知度。一是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价格鉴证的宣传工作,摆上议事日程,不失时机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甘肃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条例》等文件精神,使价格鉴证工作社会影响进一步扩大,务求形成各级价格认证中心是专司涉案物品价格鉴证唯一合法机构的社会共识;二是利用新闻媒体,对一些典型或有代表性的价格鉴证案例进行宣传,使广大公众意识到要利用国家政策法规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从而达到规范价格鉴证行为的目的;三是通过召开座谈会、协调会形式,做好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的宣传工作,使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树立正确的价格鉴证理念。

  二、加强监督,维护价格鉴证职能。一是积极取得人大、政府的支持,把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执法检查列入每年人大、政府开展的执法大检查内容,对司法行政执法部门的涉案物品价格鉴证委托行为进行有效监督和规范;二是充分利用《条例》和国清[2000]3号文件赋予的职能,对“委托没有涉案物品价格鉴证资质的机构进行涉案物品价格鉴证的”和“不具备涉案物品价格鉴证资质的机构或者不具备涉案物品价格鉴证资格的人员、从事涉案物品价格鉴证的”行为实行坚决查处,决不姑息。

热门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