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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行业跨市场周报:穿越政策严监管的迷雾

2018-12-29 06:17 来源:互联网综合 作者:佚名

一周行情回顾: 上周, 上证综指下跌 2.99%收 2516.25, 深证成指下跌3.83%收 7337.60, 创业板指下跌 3.06%收 1270.30。 沪深 300 下跌 4.31%收 3029.40, 教育( 中信) 指数下跌 1.31%收 988.02。 个股方面, A 股市场, 东方时尚( 603377.SH) 上周领涨, 上涨 5.63%; 佳发教育( 300559.SZ)跌幅较大, 下跌 9.04%。 港股市场, 中国网络信息科技( 8055.HK) 上周领涨, 上涨 31.44%; GOLDWAY EDU( 8160.HK) 跌幅较大, 下跌 42.34%。 美股市场, 教育行业个股呈普跌情形, 精锐教育( ONE.N) 上周跌幅较小,下跌 1.36%; 无忧英语( COE.N) 跌幅较大, 下跌 32.73%。

热点分析: 2018 年是金融严监管之年, 更是教育严监管之年。 从年初起, 教育行政部门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监管政策, 被行业内称为“地毯式严监管” , 这对二级市场带来了剧烈影响。 年初至最新收盘日, 新东方股价下跌 42.28%, 好未来下跌 11.54%; 红黄蓝下跌 64.75%, 威创股份下跌62.26%; 新高教集团下跌 15.42%, 枫叶教育下跌 26.11%。 可见, 教育行业监管政策较大影响着上市公司短期估值水平及中期业绩预期, 并反馈到股价上。

回顾 2018 年, 教育部先后发布《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规范管理面向基础教育领域开展的竞赛挂牌命名表彰等活动的公告》 ( 2 月 12 日) 、 《 教育部办公厅等四部门关于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 ( 2 月 13 日) 、 《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 3 月 20 日) 、 《 教育部关于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 4 月 20 日) 、 《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幼儿园“ 小学化” 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 7 月 4 日) 、 《 教育部等八部门关于印发的通知》 ( 8 月 30 日) 、 《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整改工作的通知》 ( 8 月 31 日) 、 《 教育部办公厅印发的通知》 ( 9 月 13 日) 、 《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禁商业广告、 商业活动进入中小学校和幼儿园的紧急通知》 ( 10 月 10 日) 、 《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 年全国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控试点县( 市、 区) 和改革试验区遴选工作的通知》 ( 11 月 7 日) 、 《 教育部办公厅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健全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整改若干工作机制的通知》( 11 月 20 日) 。 司法部发布《 关于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 8 月 10 日) 。 在更高层面, 先后发布《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 8 月 6 日) 、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调整优化结构 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的意见》 ( 8 月 17 日) 、 《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 ( 11 月 7 日) 。

怎么看待这一轮政策严监管? 这一轮政策严监管直接覆盖了学前教育、 校外培训、 民办高等教育等细分赛道, 涉及了教育信息化赛道( 综合防控近视、 科学合理使用电子产品) , 可以说是“ 广覆盖、 高密度、 立体式” 全面从严监管。 结合 9 月份召开的全国教育大会, 从各政策文本看, 这一轮严监管的核心意图在于强化教育的公共属性、 坚持保障教育公平、 规范教育产业发展、 促进青少年儿童身心健康成长。 短期内, 将给部分行业从业者带来阵痛, 使得部分细分赛道增速阶段性放缓; 长期看, 有利于教育产业平稳有序发展, 对教育有情怀、 遵循教育规律、 恪守合规办学的企业有望通过精耕细作赢得更强竞争优势, 为消费客群提供更加优质、 更加良性的多元化教育产品/服务。

这一轮政策严监管的重点是什么? 从政策内容看, 严监管的重点是校外培训、 学前教育细分赛道, 不仅体现在政策发布的层面, 更体现在政策发布的密集度。 就校外培训而言, 主要解决“ 中小学生课外负担过重, 增加了家庭经济负担, 破坏了良好的教育生态” 等现实问题( 对九年义务教育学段格外关注) , 明确了校外培训机构的场所条件、 师资条件、 管理条件等刚性要求, 指出要公布黑白名单、 建立负面清单; 就学前教育而言, 主要解决“学前教育资源尤其是普惠性资源不足, 政策保障体系不完善, 教师队伍建设滞后, 监管体制机制不健全, 保教质量有待提高, 存在‘ 小学化’倾向, 部分民办园过度逐利、 幼儿安全问题时有发生” 等现实问题, 明确“ 民办园一律不准单独或作为一部分资产打包上市。 上市公司不得通过股票市场融资投资营利性幼儿园, 不得通过发行股份或支付现金等方式购买营利性幼儿园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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