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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领域放宽限制 中国递给外商一颗“定心丸”

2018-12-29 06:15 来源:互联网综合 作者:佚名

(原标题:多领域放宽限制,中国递给外商一颗“定心丸”)

简介:与紧锣密鼓的中美贸易磋商同期进行的,还有中国不断加大的开放力度。

与紧锣密鼓的中美贸易磋商同期进行的,还有中国不断加大的开放力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草案)》(下称《外商投资法(草案)》)26日在中国人大网公开征求意见。此前,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对《外商投资法(草案)》进行了首次审议。

商务部新闻发言人高峰在27日的例行发布会上指出,《外商投资法(草案)》是在充分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设立专门的章节,规定投资保护制度,针对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普遍关心的征收和补偿、利润汇出、知识产权保护,不得强制技术转让、地方政府守约践诺等问题,逐一作出明确的规定。

“我们相信,外商投资法的出台,将给广大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一颗‘定心丸’。”他说,“我们将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的部署,推动相关部门加快电信、教育、医疗、文化等领域的开放进程,特别是外国投资者关注、国内市场缺口较大的教育、医疗等领域,也将放宽外资股比限制。”

第一财经记者多方了解到,对于《外商投资法(草案)》,多个驻华商协会、外资业务律所、外资企业正在加速研究。此后数月,它们将通过各种方式传达意见至决策层,试图参与并影响这个关乎中国未来发展方向的基础性法律。一位知名美国在华企业负责人对第一财经记者说,会通过美商会和外商企业投资协会来提建议。

从已经公布的文本来看,第一财经记者收到的信号是普遍积极的。大多数接受采访的业界人士认为,《外商投资法(草案)》强调对外商企业的促进和保护,并看齐“制度型开放”。联合国贸发组织投资司官员梁国勇对第一财经记者说,除了前述领域,2019年金融业的开放力度可能也会有所突破。

上汽大众生产线(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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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外国投资”到“外商投资”

最初文本始于2015年的外国投资法,其立法突然在今年进入快车道,并悄然变成外商投资法。

高峰在例行发布会上介绍说,改革开放40年来,我国逐步形成了以外资三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外资企业法)为主体的外商投资法律制度体系。此次新制定的外商投资法,将取代外资三法,成为新时代我国利用外资的基础性法律。

在业内人士看来,《外商投资法(草案)》共有39条,远远少于2015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投资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下称《外国投资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中的170条,充分体现了政府职能转变“放管服”的要求。

对外经贸大学教授崔凡曾参与过专家调研,他对第一财经记者说,在立法过程中,还存在法律名称是用“外商投资法”还是“外国投资法”的不同意见。2015年1月公布的《外国投资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使用了“外国投资法”的名称。目前使用“外商投资法”的名称主要还是沿用了我国外商投资管理领域传统的称呼。

接受第一财经记者采访的所有业内人士,都颇为关注关于“外商投资”的定义发生的改变。

对此,高峰说,《外商投资法(草案)》的规范对象限定为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行为,不再规范企业的组织形式、经营活动等内容。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经营活动等,直接适用统一适用于各类市场主体的法律法规。这样就解决了现行外资三法和《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不一致之处。

崔凡进一步分析认为,该定义有三点值得注意。一是与2015年的《外国投资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中“外国投资”的定义不同,《外商投资法(草案)》的“外商投资”定义没有包括“向其持有前项所称权益的境内企业提供一年期以上融资”等内容,由于定义中有“外国投资者通过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在中国境内投资”,一年期以上融资是否包括在内有待进一步研究和观察。现行外债管理制度中资企业与外商投资企业是存在一定差别的,从长期看,两者的管理应该趋同。

二是《外商投资法(草案)》定义中没有出现“通过合同、信托等方式控制境内企业或者持有境内企业权益”的表述,没有提及《外国投资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中多次出现的“实际控制”的概念。

三是《外商投资法(草案)》的定义中没有沿用多年存在的外商独资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区分。特别是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作为一种法律定义的企业组织形式,将可能消失。对于教育、自然资源等中外合作经营模式比较普遍的领域,这将对其管理体制产生重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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