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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法工委建议废除收容教育 盘点那些“收容“制度

2018-12-28 03:38 来源:互联网综合 作者:佚名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也规定,未成年人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严加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依法收容教养。未成年人在被收容教养期间,执行机关应当保证其继续接受文化知识、法律知识或者职业技术教育;对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执行机关应当保证其继续接受义务教育。解除收容教养、劳动教养的未成年人,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与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

  2018年12月,12岁的湖南益阳沅江市泗湖山镇少年吴某康弑母9天后被警方释放,其亲属表示想把他送回学校继续接受教育,却遭到了家长们的反对和担心。关于少年的归属问题,收容教养制度引发关注,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佟丽华此前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指出,上述法律规定汇总,何为“必要的时候”缺乏系统具体的规定。从法律层面而言,对于未满十四周岁、涉嫌刑事犯罪的青少年的教育矫治,确实存在制度空白,他呼吁加快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进行修订,进一步明确“青少年接受收容教养,由哪个政府部门决定、在哪收容、如何进行”。

  除了配套法规和规章的缺失,影响到收容教养制度正确有效实施的,还有收容教养机构数量的不均。中国政法大学青少年犯罪研究所所长皮艺军告诉澎湃新闻,在一些省份,仅在省会城市设有收容机构,对于县城甚至山区的涉罪青少年而言,要实现收容存在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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