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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周话题】由“虐童事件”引发的教育思考

2018-12-26 07:00 来源:互联网综合 作者:佚名

  孙晓轲(常州工学院副教授,博士)

  2015年7月,河南省新密市一早教机构出现15岁幼师虐打1岁女童事件;2016年6月,唐山滦县榛子镇世纪北京双语幼儿园被曝教师用牙签扎幼儿;2017年11月10日携程旗下亲子园爆发虐童事件,教师有给孩子喂食不明食物、推搡幼儿的动作;2017年11月22日晚开始,北京市朝阳区管庄红黄蓝幼儿园(新天地分园)也曝发虐童现象。屡屡发生的学前教育机构“虐童事件”,不得不引起我们的关注和反思。学前教育机构“虐童事件”的产生可能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其一是从宏观方面来讲,大众意识形态的儿童观还停留在“儿童是有待成长的人”这个层面上,我们的教育理念里一直存在着“虐童基因”。莎士比亚的《哈姆雷特》中有一句经典独白:“生存还是毁灭,这是个问题”。那么,在儿童观这个层面,把“儿童当做是人”,还是把“儿童当做有待成长的人”也是一个值得考虑的问题。如果我们把“儿童当做是人”,那他应该拥有基本的人权;如果把“儿童当做有待成长的人”,那就意味着儿童还不是人,需要成人不断管教、甚至打骂才能成为一个人。大众意识形态层面错误的儿童观影响到了幼儿教师的行为,部分教师也认为幼儿是“非打不成材”的,是不值得被尊重的。

  其二是从中观层面,即学前教育法规、政策自身的能力限度,诸如需要解决的问题在法律、政策监管内尚属盲区,超出了政府的能力范畴,或者所需要解决的问题具有没有预期到的特殊性等,由此加剧了学前教育法规、政策的“无能”。

  其三是从微观角度,即从幼儿教师的角度来讲,我国现今幼儿园师资培养、培训的实际能力不足,对师德培养不够重视,导致幼师职业道德和素质低下,并且很多幼师为无证上岗,或者“先上岗,后考证”。同时幼师工作压力大、时间长、待遇低等原因导致幼师产生了心理危机,积聚了一些负面情绪。

  要从根本上杜绝学前教育机构“虐童事件”的发生,需要采取以下几种措施:

  其一,建构“儿童是人”的大众意识形态的儿童观。

  正如《儿童权利公约》所强调的那样:每个儿童有固有的生命权,各国应最大限度地确保儿童的生存与发展(第6条);法庭、福利机构或行政当局在处理儿童问题时,应将儿童的最大利益作为首要考虑事项(第9条)。各国应保护儿童免受身心摧残、伤害或凌辱,忽视、虐待或剥削,包括性侵犯(第19条)。儿童有权享有可达到的最高标准的健康;每个儿童均有权享有足以促进其生理、心理、精神、道德和社会发展的生活水平;儿童有受教育的权利;学校执行纪律的方式应符合儿童的人格尊严;教育应本着谅解、和平和宽容的精神培育儿童(第24、27-29条)。

  其二,以儿童最大利益为原则,针对“虐童”问题制定相应的政策、法规。

  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就是要求将儿童利益放在首位,在儿童利益与政府利益、家长利益以及教师利益发生冲突时,要优先考虑儿童的利益。在我国,儿童最大利益原则虽然在家庭法域和未成年人保护法域均贯彻始终,但我国现有法律在处理虐待儿童问题时仍然显得力不从心。有关“虐童”问题的法律规制过于抽象、原则,缺乏一定的现实可操作性。个别法律条款在实施过程中很难得到充分、有效的贯彻和实施。应当以儿童最大利益为原则,在《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指导下,尽量细致地制定有关未成年人的保护条款,甚至可以开辟出专门的篇章或者节,对“虐童”事项做出规范和保护。

  其三,高校要继续贯彻《幼儿园教师专业标准(试行)》的基本理念,把幼儿教师的师德培养放在第一位,将其作为幼儿园教师的基本专业导向和基本要求。

  要提高老师这个群体的准入门槛和整体素质,加强相关资质的审核,将不能很好控制自己负面情绪、行为,不适合做老师的人堵在门外。此外,要进一步提高幼儿教师的工资待遇,充分调动幼儿园教师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有条件的机构或地区可以开展员工援助计划,针对幼儿教师的心理健康问题作积极的指导。

  刘宝根(浙江师范大学杭州幼儿师范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博士)

  幼儿园虐童事件是个别性的问题,但也是系统性问题的体现。在职前培养阶段,如何预防此类事情的发生,需要从培养体系、生源质量和培养质量上思考与着力。

  一是幼儿园虐童事件中教师的来源反映了我国幼儿师范体系的变革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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